国土资源部1998年发出的《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》中,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,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,发生地质灾害后,县(市)主管部门要把准确情况迅速上报。其要求如下: (1)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,所在县(市)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(市)主管部门上报,并由县(市)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。 (2)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,所在县(市)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(市)主管部门,同时越级上报省(区、市)主管部门,由地(市)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,将详情上报省(区、市)主管部门。 (3)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,所在县(市)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(市)主管部门,并同时越级上报省(区、市)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,由省(区、市)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,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。 (4)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,所在县(市)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(市)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(区、市)和国务院主管部门,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(区、市)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。 (5)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,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、时间、伤亡人数、地质灾害类型,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、可能的诱发因素、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。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。 (6)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,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。报告内容应包括: ①发生位置,包括行政区、县、镇、乡、村等。 ②发生时间、伤亡人数。 ③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,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。 ④地质灾害类型。 ⑤地质灾害规模。 ⑥地质灾害发生原因,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(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)。 ⑦发展趋势。 ⑧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、措施。 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。 |